创业扶持

开办扶持


● 企业开办扶持


◆【申请条件】

1、企业负责人或法人处于劳动年龄段(享受养老待遇的除外);

2201611日之后开办的小微企业(分公司等企业分支机构及劳务派遣公司除外)、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

3、申请人为创业组织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4、注册地与经营地均在普陀区范围内;

5、招录本市户籍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6、接受本区创业指导服务。

◆【补贴标准】

1、创业者为35周岁以下青年及大学生的,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开办费扶持补贴5000元;

2、稳定本市人员就业3人及以上、5人以下的,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开办费补贴5000元;

3、稳定本市人员就业5人及以上的,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开办费补贴10000元;

4、创业者本人参加创业培训或创业见习并在一年内创业的,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开办费补贴5000元。

 

场地扶持


● 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市级)


◆【申请条件】

1、在本市注册登记36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

2、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处于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的(享受养老待遇的除外)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3、申请人为创业组织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4、注册地、经营地均在普陀区范围内;

5、创业组织在注册地或经营地租赁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满半年及以上;

6、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缴纳房租,且本人承诺无转租行为(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除外);

7、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8、接受本区创业指导服务。

◆【补贴标准】

根据创业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稳定就业的情况来确定,每吸纳一人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元。补贴总额以创业组织在同一区县内注册地或经营地的实际发生租金为限。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认定)起的三年。

◆【受理机构】

创业组织注册地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注意事项】

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市级)须逐月申请,对已发放补贴费用后再申请之前房帖期限的,不予受理;


● 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区级)


◆【申请条件】

1、符合市级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申请条件;

2、自201611日起入驻经本区认定的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

3、接受本区创业指导服务。

◆【补贴标准】

参照市级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标准另给予区级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市、区补贴总额以实际发生租金为限。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起的3年。

◆【受理机构】

创业组织注册地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社保费补贴


● 社会保险费补贴(市级)


◆【申请条件】

1、在本市注册成立3年以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

2、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3、创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是35周岁及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青年。

◆【补贴标准】

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每个创业组织每个自然年最高补贴2万元。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起的3


● 社会保险费补贴(区级)


◆【申请条件】

1、企业负责人或法人处于劳动年龄段(享受养老待遇的除外);

2、创业组织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本市户籍的创业者,或为当年度稳定本市人员就业5人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创业者,或为35周岁以下青年及大学生创业者;

3201611日之后开办的小微企业(分公司等企业分支机构及劳务派遣公司除外)、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

4、申请人为创业组织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

5、注册地、经营地均在普陀区范围内;

6、招录本市户籍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7、接受本区创业指导服务。

◆【补贴标准】

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的50%

◆【补贴期限】

不超过144月次,期限不超过自注册登记起的3年,同一人员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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